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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经营的法律规定(托管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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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11 1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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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周经理直接招聘,林戈戈(化名)成为了一家餐厅的烤鸭师傅,但他对周经理与餐饮公司是什么关系、公司与餐厅之间是什么关系、他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等均弄不清楚。他甚至认为自己没必要弄清楚这些事情,只要每天有活儿干、有工资领,其他事情都可以不管。

不过,事情很快就发生了变化。当周经理声称餐厅生意太差、无工资可发并带领全体员工找公司交涉时,林戈戈觉得非常有必要弄清上述关系。因为,餐饮公司虽然迫于压力与员工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很快就反悔了。公司除否认赔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之外,还改称其与周经理签订有餐厅托管协议,该协议约定凡餐厅里发生的事均与公司无关。

“公司的说法,明摆着是否认其与员工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林戈戈说。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离职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等费用,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了申请。此后,官司又打到法院。4月19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他的主张。

托管协议约定明确 谁招员工谁负责任

林戈戈是西安人。应聘时,周经理告诉他餐厅是餐饮公司的,并拿出营业执照让他看了看。因此,他一直认为自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7年12月23日入职后,周经理让他担任烤鸭主管,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至2018年7月15日停止工作时,公司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我和其他同事停止上班,主要原因是周经理停发我们两三个月的工资。”林戈戈说,他和同事们逼得急了,周经理才说他也是给公司打工的,大家身份一样。员工们不信,周经理就带着大家到公司交涉。

在交涉过程中,公司否认其与包括林戈戈等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理由是,其已经将餐厅托管给周经理了,按照托管协议约定,林戈戈等人由周经理招聘和管理,当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交了《餐厅托管协议》,主要内容是:公司将餐厅及经营品牌交付周经理经营。托管期间,公司按协议规定监督周经理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并对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受托管人周经理的权利及义务是:1.负责餐厅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人员管理、菜肴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各方面与经营相关的业务;2.在托管协议履行期间以周经理自有公司名义发放员工工资,并负责本餐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工作。3.周经理不得向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只提取超额部分的分成作为经营费用。如未达到销售盈亏点,周经理不提取任何分成。

公司同意赔偿员工 事后反悔不予兑现

林戈戈等员工对《餐厅托管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他们认为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支付工资及加班费是违法的,要求公司必须尽快答复。公司为平息事端,与员工签署了《赔偿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公司向林戈戈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公司股东张某代表公司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事后,公司未兑现赔偿协议。林戈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庭审时,公司称其与林戈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从未招用过林戈戈,林戈戈系周经理所雇佣,仅与周经理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再者,公司与周经理签订有《餐厅托管协议》,约定将餐厅托管给周经理经营、在托管经营期间餐厅所有员工招聘、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及劳动争议均由周经理负责。因林戈戈从未与公司发生过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其全部请求事项。

周经理对《餐厅托管协议》签字部分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该协议部分内容经过改版。对《工商银行回单凭证》真实性认可,称餐饮公司开始的时候没有营业执照,但从2017年9月就开始给员工发工资了,所以,就用他的银行卡发放工资,后来一直没有改动。

周经理称,他也是餐饮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他是为公司招聘员工,所以,他认为林戈戈和餐饮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林戈戈的工资银行回单凭证显示:收款人为林戈戈,付款人户名为周经理,付款性质为工资。

经法官询问,公司称其提交的周经理个人账户的工商银行回单凭证,是公司找人打印的。周经理称,这个银行卡一直在公司手里,由公司会计发工资使用。由于公司要做账,所以,公司会隔一段时间去把这个凭证打印出来。

此外,公司诉称,其虽然在《赔偿协议》上加盖公司,但这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也无此用章记录。事实上,公司董事长当时并不在北京,周经理在明知其不在北京的情况下召集手下员工来到公司形成了该《赔偿协议》,但这并不能证明公司与林戈戈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托管符合代理特征 公司承担用工责任

经法官询问,公司陈述张某是其股东。周经理称,他和张某等3人曾经协商开设该餐饮公司,后期因为股权分配问题,公司不再同意他当股东。考虑到没有人管餐厅,就让他代管并签了一个《餐厅托管协议》,他在餐厅当总经理,实际上也是公司的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餐饮公司与林戈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第一,根据《赔偿协议》中的约定,公司应当支付林戈戈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公司虽主张加盖公章的行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出证据予以佐证。此外,公司亦认可签字人张某为公司股东。

第二,公司与周经理签订的《餐厅托管协议》约定,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受托代理人处理事务时服从委托人指示、收益转交委托人等规定,公司亦主张其与周经理之间是托管经营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下餐厅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应由公司承担民事义务。在此情形下,周经理向员工发放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

第三,公司主张员工工资发放实际由周经理银行卡发放,周经理主张该银行卡由公司保管,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对其提交了周经理的《工商银行回单凭证》的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应采信周经理的主张,进而采信由公司实际发放员工工资。

此外,林戈戈提交的考勤表上加盖有公司公章,其从事工作亦为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一审法院确认其由公司管理。据此,可以确认公司与林戈戈之间为劳动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林戈戈在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判令公司向林戈戈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5724.1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82.76元,各项合计42206.9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劳动午报》报道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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