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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期间由谁代表诉讼(破产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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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08 1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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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法人破产清算期间,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企业仍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行政)诉讼主体地位。企业处于清算或者破产阶段时,成立清算组或确定了管理人的,由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组或管理人的仍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8日,被告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对原告苏州常春藤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罚款3000元及吊销《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9月2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高某对被申请人苏州常春藤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该院还作出(2020)苏0508破2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常春藤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17日,原告苏州常春藤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遂以原告的名义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其提交的诉状仅有赖某的签字,未盖有原告的公章。当日,赖某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载明:“我是苏州常春藤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公章一直由另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某保管,现因苏州市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我与杨燕宇正在闹民事纠纷,杨某不肯提供公章,现我以法人代表身份履行公司意志提出行政诉讼,特此说明,望予以采纳”。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苏州常春藤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管理人核实本案相关情况,管理人向法院反映称,其对法定代表人赖某以苏州常春藤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既不知情也不认可,如要起诉亦是由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本案中,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已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为原告管理人。因原告尚未注销企业登记,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管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代表原告行使诉讼权利。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是由管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代表其提起行政诉讼,且管理人对法定代表人赖某以苏州常春藤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既不知情亦不认可。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分析探讨】

一、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由谁作为民事(行政)诉讼主体?企业处于吊销、清算、破产时,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处于清算、破产阶段状态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一般都停止了。有的企业可能被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等接管,有的可能人去楼空、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这种状态下,如果企业陷于诉讼中,由谁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呢?这时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企业仍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行政)诉讼主体地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完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

二、由谁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但还没有被外界的其他组织接管时,仍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诉讼,如有外界其他组织接管,如本案中的管理人某律所,由接管组织代表诉讼。企业处于清算或者破产阶段时,成立清算组或确定了管理人的,由清算组或管理人代表参加诉讼,没有清算组或管理人的仍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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