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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2年新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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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5 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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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允许谎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如实陈述的理论与实务

庭审中总是遇到对方未能如实陈述的情形,尤其是在婚姻家事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是否出轨、是否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是否还钱等事实,总有人侥幸说谎,甚至有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一同编造谎言,企图规避当事人一方的责任,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违法的。法庭是不允许谎言的,必须要真实、完整的陈述事实,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所有法律人法学院第一节课上就知道的基本事实,结合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谈谈当事人如实陈述的理论与实务。

虚假陈述有以下五种情形 :

【场景一】反言型

当事人第一次开庭做了A 内容的陈述,第二次开庭就改成B内容的陈述,这种反言的情况说明肯定有一次说的不是事实,或许两者都不是事实,这需要综合所有证据综合判断。

应对:如果确有当事人第一次开庭陈述和第二次不同,那么可以把第一次庭审笔录复印出来,“ 提醒”一下当事人法院禁止反言,如果所做不实陈述是会被法院罚款、拘留的,必须如实陈述事实情况。

【场景二】“ 失忆”型

相信很多人遇到过这样“ 失忆”型的当事人,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被告还过钱,原告会说想不起来还了多少;如果是被告没有通过汇款还钱,被告会说用现金还的,至于还了多少记不起来了。

应对:尽量找到可以帮助回忆的材料,以民间借贷为例,如果是真的想不起来有没有还过钱,可以把借款事实发生后自己的银行流水全部打印出来,帮助回忆一下,总之不能在法庭上以记不起来为借口回避自己的如实陈述的义务。

【场景三】否认型

原告提供视频证明被告出轨,被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在互相发问阶段,代理人直接问被告:“ 视频中的人是不是你?”被告想了好一会说:“是的,但是我没有出轨。”在法庭的都是成年人,如此明目张胆的虚假陈述是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应对:不用废话,罚就可以了。

【场景四】矛盾型

还有一种自己把自己绕进死胡同的当事人—— 矛盾型说谎,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交一堆证据证明自己现在已经没有工作了,没有办法支付抚养费,自己公司的股权已经转让给别人,转让价格1元。然而,公司的招聘信息一览中留的经理的电话还是这个当事人,每天正常在自己公司上下班。

应对:提交证据直接推翻对方不实陈述。

【场景五】直接型

法庭上,也不乏直接说谎的当事人,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明明原告确实借过钱给被告,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款项交付,直接说谎—— 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再如:男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成年后将某房屋归户给孩子,但是离婚后旋即将房子“卖了”,通过伪造交易的形式,其法庭上虚假陈述就是卖了,是真实交易。

应对:针对直接说谎的当事人,一定是要用证据和事实推翻他们的不实陈述,并且一定坚持要求法院对其给予制裁,不论处罚的程度如何,目的是维护法庭的尊严—— 法庭不允许谎言。

二、理论:新证据规定关于当事人陈述的最新规定梳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但是,由于当事人既是案件所涉事实的亲历者,同时,也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导致了其作为亲历者的陈述一方面能反映案件事实,但另一方面作为利害关系人,趋利避害的主观性也导致了当事人陈述的不稳定性。此前对没有如实陈述的一方并没有明确、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导致一些当事人还是侥幸能从自己虚假陈述中“ 获利”,而新证据规定的完善,可以从理论和实务中逐渐改变这一局面:

(一)诚信诉讼的方式: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是原则性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作为当事人,必然应当诚信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具化了该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诚信诉讼的内容就是对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以促使当事人能够更加谨慎、更加诚实地陈述事实情况,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二)不诚信诉讼的结果: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具化了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那么针对该义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一方面明确了处理案件的方式:“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即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法院会综合整个案件情况对此进行判断;另一方面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也确定了对不诚信诉讼当事人的处罚方式:“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法院可以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行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新规对是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处罚,对要求当事人进行诚信诉讼很大程度上有威慑作用。

(三)法院询问当事人的具结方式调整: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并接受询问的。新证据规定也明确了上述规定,即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这是能够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法律规定,在询问过程中可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当事人必须到场并如实陈述,

很多当事人即便在保证书上签字,也并未如实陈述事实,上述五个场景就存在五个不同类型说谎的当事人。一些调研文章表示,仅签署保证书这种具结方式并不能使当事人内心产生足够的威慑,该文章提到审判实践经验表明,当事人、证人以大声朗读的方式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能够更好地起到具结效果。因此,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以及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调整了法院询问当事人的具结方式,包括要求当事人宣读保证书的内容,明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不利法律后果等等,调整后的方式能够更加行之有效地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

总而言之,新证据规定在如何如实陈述、未能如实陈述的后果以及具结方式等方面都做了调整和完善,能够更好地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诚信诉讼,不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都应当予以重视并严格遵守。

三、实务中的“ 罚单”——法庭不允许谎言

对说谎当事人的处罚,就像一份合同中只约定了权利、义务,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就没有更强的约束力一样,必须有处罚才能遏制当事人“ 无畏”的心态,才能体现法庭的威严。

【罚单一】民间借贷案件虚假陈述被罚款5000 元

1 、案件情况

2019 年8月,石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归还50000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条和转账凭证。因被告朱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朱某未到庭应诉。庭审当天,审判长询问石某“借款人是否向你还款?”“担保人是否向你还款?”“借款人、担保人有无支付利息?”石某连连否认,均称“没有”。庭前一直联系不上的被告朱某在法院坚持不懈的电话、短信呼叫下,终于取得联系,朱某坚称自己已经向石某还过钱,石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并不是真相。于是,承办法官立即安排原被告和担保人于2020年4月17日进行在线调查。调查中,借款人朱某陈述还款情况,石某在被告人详细陈述下无法掩盖事实,承认了他的确收到了35000元的还款,只是认为其中10000元是交通费和资料费,与本案无关。当承办法官询问“你为什么第一次开庭不说实话”时,石某辩解“时间长了,记不清楚了”“3万元不是还的本金”“因为被告消失太长时间,我的心情很急迫”。此时,石某还意识不到在法庭如实陈述是其必尽的义务。合议庭对石某予以训诫,并再次重申民事案件当事人如实陈述的责任和义务,其妨碍司法、误导合议庭审理的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石某当场表示悔过,并出具具结悔过书。在具结悔过书中,他写到“不应该漠视法律和庭审规则”“以后一定诚实守信做守法的好公民”“恳请法院原谅我的不诚信行为”。

2 、制裁结果

2020 年6月3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对石某宣布处罚决定:因石某在庭审中隐瞒还款事实,在被告朱某不到庭的情况下虚假陈述,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对石某罚款5000元。石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表示不申请复议并再次请求法庭原谅其不诚信的行为。

【罚单二】离婚案件虚假陈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分别被罚款2 万元

1 、案件情况

原告要某(男)与被告袁某(女)于2010 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上半年,袁某意外发现要某在外面有了新欢,要某不仅偷偷和第三者王某拍摄婚纱照、结婚登记照,还离开家搬去和王某及王某的母亲一起居住。后要某到福田法院起诉离婚。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期间,被告袁某为证明原告要某与案外人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要某与王某拍摄的婚纱照片、结婚登记证件照片,以及福田区梅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三份《内地居民采集表》,采集表显示,要某与王某及王某母亲目前共同租住在福田区梅林的某小区内。法官询问要某对证据的意见和解释时,要某回答:“这些证据是真的,但是我并没有婚内出轨的行为。我和王某是很好的朋友,拍这些婚纱照片及结婚登记证件照片是因为我们都很憧憬刚结婚时的生活,两人一时兴起就去拍了。”法官又询问为什么要和王某及她母亲住一起,要某回答:“ 因为我不想回家住,所以就搬出来和王某一起合租。她和她母亲住一间,我一个人住一间,我们之间真的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法官当即告知要某:“法庭不是玩笑之地,容不得半句假话。现在证据确凿,原告请你认真思考,如实回答,如有虚假陈述,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官的多次提醒后,要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态度也发生了180 度转弯。他承认自己与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自己撒谎的行为道歉,称是其委托代理人律师王某某出的主意,对此律师王某某并未否认。

2 、制裁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数次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同时该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亦与当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背道而驰。2020年5月2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各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在办理的案件中,因为被告未能如实陈述,法院要求被告到庭具结,并写入判决书中,也就是说,说谎的后果不仅败诉还要如实记录在判决书中。现在另一起在办案件中被告认可视频中的人是他却不认可出轨事实,作为代理人将协助当事人补强证据,并要求法院对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处罚,这是维护法庭的尊严,失信之人应有处罚。

四、结语

法庭神圣,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坚守诚信。当然,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法律规定,也有趋利避害的特性,正因为如此,新证据规定和很多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规则、提供预期,告知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诚信诉讼。作为代理人也应当正确引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这不仅是为了个案的公平正义,更能够促进整个司法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良性循环,影响深远。对于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将依法制裁绝不手软,不让任何一名失信之人通过诉讼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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