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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时效(商标侵权被起诉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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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04 2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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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侵权诉讼不仅损害被控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司法权威,扰乱国家机关司法秩序。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保护力度日趋严格,一些人意识到知识产权蕴含的巨大价值,认为有空子可钻,有人开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知识产权,并将其作为“武器”打击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也就随之出现。受利益的驱动,近年来恶意商标侵权诉讼频发,虽然有的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得到纠正,但很大部分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理,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不良影响。许多当事人由于没有法律知识,在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不知道如何处理,只能接受对方不合理的要求,错误一旦聚成,很难进行纠正,因此,被控侵权人必须掌握商标法律规定和商标侵权的基本知识,作出正确应对。

一、明确什么是恶意诉讼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近年出现的新现象,一般认为,恶意诉讼是诉讼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无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合法合理依据故意对他人提起诉讼,致使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出于某种不法目的,利用诉讼程序致人损害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恶意诉讼和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程序。构成恶意诉讼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二是故意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了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的区别,由于诉讼都会有特定的诉讼请求,而且诉讼请求往往比较高,而且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形,有的诉讼请求的数额过高,有的把非侵权人列为被告,有的事实证据不足等等,但不能因为起诉存在瑕疵而认为是恶意诉讼。

二、掌握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

被诉人因为诉讼受到损害往往是由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由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性较强,一般人很难掌握,仅凭自己的主观感觉很容易出现认识上的错误而作出错误的决定,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做了基本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比照商标法条文的规定,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七种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果被诉,可以提出抗辩。

商标法仅保护正当维权,对于出现的恶意侵权行为同样不予支持,甚至进行打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在第六十八条最后一款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可以说,对于商标侵权的诉讼立法越来越完善。

三、学会应对方法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被诉侵权会变得非常常见,所以,被诉人应该有心理预期,以平常心态看待被诉侵权行为,同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一)遵守法院的司法程序规定

当收到法院的传票,应该按照法院的通知要求提出自己的理由与主张,并按时参加法庭审理,一方面阐明自己不侵权的理由,另一方面反击对方滥用诉权的行为,不能逃避或者消极应对,被诉并不意味着侵权,只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确定是否侵权,有许多当事人对于被诉不理解,作出不当的应对,以至于放弃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受到损失。

(二)敢于坚持自己的主张

由于恶意诉讼者往往都以维权的形象出现,具有形式上的“正义性”,法院也往往容易受到蒙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还处于需要完善的阶段,导致恶意诉讼者的非法目的有时可以得逞,所以,被诉人应该利用司法程序坚持不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歌力思”案中, 案件一、二审均认定歌力思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才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王某以非善意方式取得商标 权并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在“优衣库”案中,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注册优衣库图形商标之后,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优衣库品牌经营者迅销公司、优衣库公司发动了多起民事侵权诉讼。由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拥有形式上合法注册的商标,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一,有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但未支持赔偿请求,有法院认为商标不构成近似,有法院认定不构成混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以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 事实,在全国范围内提起批量诉讼,请求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可见,只要权利正当,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使一时不能对恶意侵权者进行制约,通过上级法院仍然可以获得最终的法律支持,作为被诉人遇到恶意诉讼,只要正确应对就可以使恶意诉讼人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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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时效(被告商标侵权处理方法)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规定(民事商标侵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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