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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纠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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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28 1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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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吴忠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十分重要,是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关键战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具体可由公司的章程进行规定。同时该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从该条文内容来看,要点有二: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由公司章程规定;2、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在实践当中,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会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签字,并要求提供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而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往往由原法定代表人掌管。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原法定代表人基本不可能配合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故当事人只有提起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取得生效判决书后方能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在民事案由中被归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在实践当中,除了股东为争夺控制权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外,还存在挂名、离职的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或请求变更登记为新的法定代表人,这也是一种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但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

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的问题,结合人民法院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裁判观点,告诉你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如何打,怎样才能有效更换掉公司的前任法定代表人。

一、 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流程

如《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公司准备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视其不同具体岗位采取不同的流程方式。无论是公司董事长还是执行董事,亦或是经理,更换的流程都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来具体实施。

换而言之,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一步必须是形成相应的公司内部决议/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对应岗位中的具体人选。在完成步骤一之后,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请求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在取得步骤二中的胜诉生效判决文书之后,公司可携带生效判决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决议+诉讼+变更,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必备三部曲。

二、 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

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能不能诉,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从我们目前检索的案例来看,

对于原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之登记的诉讼,部分法院认为选任新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自治事项,法院不能代劳。

如在“宋玉鸣与北京誉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民终11665号】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和金翅飞公司章程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先由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决议,再向工商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金翅飞公司的自治事项,法院不能强制金翅飞公司做出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亦无法直接代替金翅飞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人。因此,宋玉鸣的该上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对于宋玉鸣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尽管该案并非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但也侧面强调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前提。

对于本文所涉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人民法院普遍认为其属于应当受理的诉讼

,如在“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内民终121号】中,内蒙古高院认为:“本案中,金铭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内蒙古金铭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和公司董事的备案。二审中,金铭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中写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均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且申请主体应为公司,而非股东。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备案,更换营业执照等事项亦产生对外公示效力,现金铭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内蒙古金铭公司的股东,因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董事备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部变更完成后,自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登记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可见,实践当中部分人民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不可诉,但该观点已被上级法院否定,且也与理论不符。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属公司的自治事项,人民法院无权干预,但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即相关决议/决定依法作出后,公司即有义务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在公司不履行该项义务时,相关主体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义务。因此,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 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

当事人应如何列明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此类案件实操问题中的关键所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因此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中,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而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具有诉的利益,因此原告由公司股东担任,但并不需要全部股东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单一股东或几个股东合并起诉均可。如在“汝吾教育系统有限公司与枫勤(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民终6786号】中,上海一中院认为:“汝吾公司为枫勤公司的唯一股东,枫勤公司系汝吾公司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上诉人提出,2019年8月6日,汝吾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并出具针对枫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监事的免职书,任命并委派宋宽为枫勤公司的新执行董事及新法定代表人、陈国劲为枫勤公司新监事,而被上诉人未按上述决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现上诉人据此提起本案诉讼,有诉的利益且原告主体资格。”

在我们检索到的案例当中亦基本是股东起诉公司的模式。关于原法定代表人可否作为被告的问题,我们检索的大多数案例中,原法定代表人并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个别人民法院支持将原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如在“西藏航天中能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睿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绿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士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0民初15858号】中,被告张士杰即为原法定代表人;也有的人民法院明确驳回了原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起诉,如在“何杰,陕西博创力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创力讯科技有限公司,马红卫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2074号】中,西安中院支持了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对原法定代表人(同时为目标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在“米务军与香港鸿禧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终340号】中,被告仅有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米务军一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认为:“关于香港鸿禧公司起诉请求判决米务军协助将重庆鸿川科技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潘世丰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且无需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因此,香港鸿禧公司的前述请求,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香港鸿禧公司也不是适格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

因此,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中,无需将原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

另外,诉讼第三人的确定也存在差异。大部分案件中均将原法定代表人列为诉讼第三人,即股东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要求第三人予以配合。部分案例将原法定代表人和新法定代表人均列为诉讼第三人,如在“陈明晶与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沈金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713号】中,陈明晶系原法定代表人,沈金华系新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总而言之,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中,诉讼当事人一般罗列为:原告:公司股东;被告:公司;第三人:原法定代表人。在此模式下,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被告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第三人变更为新任法定代表人,第三人予以配合。

四、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写进章程的,变更

是否需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首先需要履行内部变更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修改的,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实践当中,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字被写入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当于修改了公司章程,那么此时是否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立法的取向来看,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产生方式由章程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任,即立法不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故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尽管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但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仅仅是一种形式记载事项。换言之,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因为其他的决策机制而导致的结果,章程上法定代表人的修改只是根据变更结果进行更正,此修改或更正不产生任何新的权利义务或变更公司的经营内容,不属于实质上变更公司章程,故无需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甚至不需要通过股东会表决。

在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此种情形下无需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如“歙善庆、李铁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申1501号】中,浙江高院认为:“一是《公司法》关于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情形规定中未明确包含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情形。二是《公司法》规定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倘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就有可能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故股东会只要简单多数决就能决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还考虑了公司治理效率的问题,并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我们建议,如果小股东希望法定代表人不被任意变更的,仅仅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写进章程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所需要的表决权比例(如大于三分之二),或设置合理的法定代表人选任机制。

五、 其他实务问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后,公司由谁应诉?

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变更,但是外部的工商登记尚未变更,且公司的公章、证章往往由原法定代表人掌控,此时,被告该由谁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释明其身份,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即便没有公司公章,也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原告所需提供的证据

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人民法院主要考虑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任、变更程序的效力,以此决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变更程序因公司而异,总的来说,

原告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1)公司章程,证明法定代表人的由谁担任、该职务的变更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2)公司为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决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证明前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的材料,如股东会开会通知、董事会开会通知等;

(4)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六、小 结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控制权的必争之地!

除了内部选任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外,工商登记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旦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在完成内部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程序之后,如缺少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文件(如公章、营业执照等),通常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从上述检索的裁判案例来看,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这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诉讼,人民法院往往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但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倾向于对此提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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