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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怎么判(故意伤害罪致死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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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15 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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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判例)

裁判要旨:

1.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变化中的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2.被告人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继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系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3.被告人携带水果刀到被害人唐某1家,直接用手强行拉开防盗门进入房间,持刀故意伤害他人,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4.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5.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范围: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费用。

6.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备注说明:我国法院在对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存在矛盾,有些法院予以支持,有些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也是一样,有些法院予以支持,有些法院不予支持,让人感到头疼。)

一、本案起诉情况

(一)检察院公诉称—-被告人与前妻因为变更子女抚养权发生纠纷,将前妻唐某1杀伤,将前妻同居男友刘某1杀害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Z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罗x与前妻唐某1(本案被害人,女,34岁)离婚后,因变更子女抚养权等事项与唐某1产生矛盾。2019年12月5日6时50分左右,罗x前往重庆市梁平区中央公园城唐某1的居所,发现唐某1与刘某1(本案被害人,男,殁年32岁)同居,双方在主卧室发生争吵、抓扯,罗x抽出携带的水果刀,刘某1上前抱住罗x,罗x持水果刀朝刘某1面部、颈部、背部捅刺数刀,唐某1、刘某1打算夺过水果刀,拉扯之中水果刀折断,罗x转身在厨房抓起菜刀,刘某1见状跑出室外,罗x用菜刀划伤唐某1面部。经唐某1报警,警察赶赴现场抓获罗x。被害人刘某1跑出后在该小区院内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鉴定意见表明,刘某1系利器刺破双肺致大失血死亡;唐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菜刀、折断的水果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住院病案等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法医学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勘验现场、辨认尸体等笔录;被告人罗x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变化中的矛盾,持刀加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被害人刘某1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唐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刘某2、刘某3、唐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刘某2、刘某3(三人属于刘某1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赔偿因被害人刘某1死亡的死亡赔偿金758780元、刘某2和刘某3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93387.5元、周某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6224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按法律规定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赔偿医疗费6071.75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财产损失(门、桌子、床、床上用品)12450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以上费用共计52721.75元。

(三)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辩解意见

被告人罗x辩解称唐某1以欺骗的方式骗他离婚;警察到现场后,他主动把菜刀扔在地上配合警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愿意依法赔偿,但无赔偿能力。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罗x的犯罪行为具有防卫性。2、罗x致伤唐某1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中止。3、罗x明知唐某1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4、被害人唐某1与刘某1在本案中有过错。5、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罗x属激情犯罪,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审理情况

(一)审理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x与前妻唐某1(本案被害人,女,34岁)离婚后,认为唐某1采用欺骗的手段骗他离婚,后因变更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问题与唐某1产生矛盾。

2019年12月5日6时50分左右,罗x前往重庆市梁平区中央公园城小区唐某1的居所,发现唐某1与刘某1(本案被害人,男,殁年32岁)同居,双方在主卧室发生争吵、抓扯,罗x抽出携带的水果刀,唐某1打电话报警,罗x持水果刀朝刘某1面部、颈部、背部捅刺数刀,唐某1、刘某1欲夺过水果刀,拉扯之中水果刀折断,随后罗x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刘某1见状跑出居所。罗x用菜刀划伤唐某1面部。民警赶到唐某1居所门外,唐某1打开房门跑出居所,民警将持刀紧随唐某1出门的罗x抓获。刘某1受伤后倒在小区路上,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某1系利器刺破双肺致大失血死亡;唐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本案证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警察出警视频,证实2019年12月5日6时57分和6时59分唐某1打110电话报警,110指挥中心于7时5分向双桂派出所下达出警指令,民警于7时15分到达梁平区中央公园城2幢房门外敲门表明警察身份,唐某1打开房门冲出来,罗x持刀在唐某1身后追,民警当场将罗x抓获,罗x将菜刀扔在邻居家门口。公安机关于当天对罗x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2.小区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罗x于2019年12月5日5时57分进入中央公园城小区。7时1分被害人刘某1受伤后从屋内出来爬进电梯。7时2分刘某1从2栋大厅出来走到2栋外坝子倒地,7时15分被120救护车接走。7时23分被害人唐某1被带离现场。

3.常住人口信息表、拘留、逮捕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罗x的身份及因本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被害人刘某1、唐某1的身份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民警于2019年12月5日7时48分至12时23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中心现场在中央公园城小区2栋8-4房。2栋楼下地面有擦拭血迹。电梯地面有滴落血迹,墙体有擦拭血迹。8-5号房门前地面有一把带血迹的菜刀。在8-4号房门外地面有一块擦拭血迹。现场大门为防盗门。进入现场大门后,餐厅过道、厨房、客厅、次卧、主卧地面、墙上有多处血迹。主卧室门框被损坏,床尾地面有很多血迹,在血迹中有一把没有刀柄的水果刀刀刃,将主卧室的床掀开后,在床下地面发现一把没有刀刃的水果刀刀柄。现场各处血迹均照相并用棉签擦拭提取。现场还原物提取8-5门前的菜刀、3部手机、厨房架子上一张带血的毛巾、主卧地面的刀刃和床下的刀柄。

5.辨认犯罪现场笔录、辨认作案工具笔录、照片及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证实罗x指认作案地点中央公园城小区2栋一单元,辨认了作案工具菜刀和水果刀,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物证菜刀和折断的水果刀无异议。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罗x作案时使用的菜刀和水果刀。

7.侦查实验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9年12月16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进行侦查实验,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中央公园城小区2幢8房屋的防盗门在关闭状态下(未反锁),可以用手直接将门拉开。

8.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死亡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证实被害人刘某1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5日8时27分死亡。

9.辨认尸体笔录及照片,证实2019年12月7日周某1辨认本案死者是其儿子刘某1。

10.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梁公鉴(病理)[2019]40号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化)[2019]2977号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尸长175cm,左颞部至左侧面部有一纵向长11.7cm裂创,左侧颈部有一长1.7cm创口。左侧上背部见三处创口,大小分别为3.7cm×1.3cm、2.2cm×0.7cm、2.2cm×1.0cm,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角一端钝一端锐。左肩部有一8.5cm×1.2cm的“星芒状”裂创。右上臂中段外侧有一2.7cm×1.0cm创口。解剖见:胸腔内约1000ml积血,左胸壁后侧4、5肋间近脊柱处有一2.2cm×0.3cm创口,该创道与左上背部近脊柱中线下方2.2cm×1.0cm的创口贯穿;右胸壁后侧2、3肋间近脊柱处有一2.0cm×0.9cm裂口,该创道与左上背部近脊柱中线上方2.2cm×0.7cm创口贯穿。双肺萎缩,左肺上叶可见一1.6cm×0.3cm破口,右肺上叶可见一1.0cm×0.2cm破口。尸检中提取相关检材备检,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

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左侧上背部近背部正中的两处创口深达胸腔,创口对应位置下左、右肺上叶分别可见两处破口,双肺严重萎缩,胸腔内可见约1000ml积血,这两处创口为致命伤。

致伤工具推断:创口致伤工具为刃面宽度不低于2.5cm的单刃利器。

鉴定意见:刘某1系利器刺破双肺致大失血死亡。

11.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相关材料,证实2019年12月5日唐某1受伤后住院治疗,同月15日出院。诊断为:左腕尺侧腕屈肌腱断裂;左腕尺神经损伤;左腕双手掌皮肤裂伤;右面部皮肤裂伤。

12.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梁公鉴(临床)[2020]56号鉴定书及检验照片,证实2020年6月5日对唐某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检查见右面部有一7.5cm浅表性瘢痕,右手掌尺侧有一1.8cm浅表性瘢痕,左前臂尺侧有一7.9cm浅表性瘢痕,左手掌尺侧有一2.2cm浅表性瘢痕。鉴定意见:唐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13.人身检查笔录及罗x受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12月5日14时许,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对罗x进行人身检查,发现罗x所穿衣服、裤子、鞋子和袜子均沾染疑似血迹,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提取并扣押。罗x左手手掌有裂伤,左手手指有划伤,右脚膝盖有裂伤。民警提取罗x的相关检材备检,提取墙某1、周某1、刘某2、唐某1的指血送检。

1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DNA)[2019]6911号DNA鉴定书、渝公鉴(DNA)[2019]7087号DNA鉴定书、渝公鉴(DNA)[2019]6789号DNA鉴定书、鉴定事项确认书,证实:现场有刘某1、唐某1、罗x的血迹;主卧地面断刀上的血迹与唐某1的血迹DNA一致;主卧床下刀柄上粘附血迹、罗x下颌部血迹擦拭物与刘某1的血迹DNA一致;罗x皮鞋上粘附血迹为混合基因型,有刘某1和唐某1血迹的所有基因型;罗x右面部血迹擦拭物为混合基因型,有刘某1和罗x所有基因型;罗x鼻根部血液擦拭物为混合基因型,有刘某1的所有基因型;菜刀上的血迹为混合基因型;刘某2与刘某1、墙某1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15.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罗x作案时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电物)[2019]818号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唐某1、刘某1、罗x的手机内数据。

17.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民事起诉状、梁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证实①罗x与唐某1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8年11月7日协议离婚。刘某1与墙某1200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7日离婚。②2019年6月27日和7月17日唐某1的父亲唐某2向公安机关报警称罗x损坏中央公园城小区2幢一单元8-4房间内的物品。③2019年10月罗x、唐某1将该房屋转让过户给唐某2、王某1。④2019年10月因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共同经营中巴车的财产分割纠纷问题,罗x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8.罗x与唐某1的聊天记录,证实罗x对唐某1说过威胁性话语。

19.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5日6时50分左右,她和刘某1、女儿唐某2躺在卧室床上听到关门的声音,以为是儿子罗亿回来拿东西,然后看见罗x进了卧室。罗x掏出一把水果刀,她赶紧打电话报警。刘某1叫罗x冷静点,她在打电话时看见罗x和刘某1抱在一起,罗x用刀捅刘某1的背上几刀,刀断了,她捡起刀把戳了罗x头和脸几下。罗x和刘某1两个抓扯到卧室外,隔了一会儿她走出卧室看见刘某1睡在鞋柜地上。罗x拿一把菜刀朝她走过来,她赶紧回到卧室锁上房门。罗x将门踢开用菜刀砍她,把她拉到客厅,她向罗x求饶,在客厅时没有看见刘某1。罗x给李某2和王某1打电话说把她砍了。她听到敲门的声音,罗x手上拿着刀将她搂住,她踩了罗x一脚然后冲出去打开房门看见门口站着两个警察,她跑到警察身后,罗x提着刀在后面追,被门口的警察抓住,刀掉在地上。救护车将她送到梁平区人民医院治疗。还证实她与罗x2013年结婚,2018年11月离婚。罗x喜欢赌博,欠很多赌债,他们协议离婚。后来她父母补了15万元给罗x,房子过户到她父母名下。为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罗x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19年10月她与刘某1开始交往。罗x要求复婚,说他一无所有,要她一起陪葬。她不同意复婚,罗x还通过QQ和微信威胁过她,到她家损毁物品,滋扰她的生活和工作。

20.证人李某1、谢伟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5日7时许,他们看见一个穿着秋衣秋裤,身上有血的男子倒在小区1栋和2栋之间的地上。

21.证人李某2(罗x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5日早上7点8分罗x给她打电话说把唐某1砍了,他准备去自首坐牢。还证实罗x在网上赌博欠债,罗x和唐某12018年11月离婚。2019年农历正月十六,唐某1不准罗x在中央公园城小区居住,两人开始闹矛盾。2019年12月为孩子的抚养权和中巴车的归属问题两人在打官司。

22.证人王某1(唐某1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5日早上7点左右,她接到罗x的电话称罗x把唐某1砍了。她给唐某1打电话,外孙女唐某2接电话,哭着说妈妈被砍了,倒在地上,屋里好多血。还证实罗x在外面欠很多赌债,两人离婚后罗x经常找唐某1的麻烦,将屋里沙发划烂,电脑砸了等。罗x和唐某1为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在打官司。

23.证人唐某2(唐某1的父亲)的证言,证实中央公园城小区2幢8-4房是唐某1和罗x2015年买的,2017年装修后才搬进去住。2019年正月十八,罗x开车撞唐某1,他们才知道两人已经离婚了。之后罗x回明达老家居住。2019年5月罗x回到梁平要求在中央公园城小区居住,还拿刀威胁他们,他两次报警,后他和唐某1回礼让老家居住。之后罗x在中央公园城小区房子居住。2019年10月他给罗x15万元,罗x将中央公园城小区2幢8-4房过户给他和王某1后才搬出去。现在罗x为孩子的抚养权和要求分割他承包的中巴车财产与他们打官司。刘某1是唐某1现任男朋友。唐某1和罗x是真离婚,不可能是假离婚,罗x欠赌债太多,屡教不改,两人长期争吵和冷战。

24.证人罗某2(罗x的父亲)的证言,证实罗x没有精神病史。2019年正月十六之后,罗x情绪不稳定,说唐某1骗他离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经常找唐某1的麻烦,要唐某1说清楚。

25.被告人罗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和唐某1协议离婚后,为孩子的监护权和一辆中巴车的归属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12月5日早上6点多钟,他到梁平区双桂街道中央公园城小区2栋一单元7楼楼梯间一直等到儿子罗亿上学去了,才走到8-4房门口,直接用手把8-4的防盗门拉开,走进主卧室看见前妻唐某1、女儿唐某2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睡在一张床上。他叫那男人出去,那男人拒绝离开,随后他和那男人以及唐某1发生争执,他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唐某1用手机报警,那男人上前把他抱住,他用水果刀朝男人的后背捅了两三刀,那男人和唐某1都来抢他手里的刀,争抢中水果刀折断,唐某1用断刀柄敲他头部,他用左手抓水果刀刀刃时左手受伤,对方还用刀刃把他右膝盖划伤。他们从主卧室一直抓扯到厨房外,他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那男人见状开门跑了,唐某1跑进主卧室把门反锁,他用脚踹开主卧室的门,把唐某1拉到客厅,用菜刀朝唐某1的脸上划了一刀。唐某1向他求饶,他听到女儿在哭,就没有再砍唐某1。他给自己的母亲和唐某1的母亲分别打电话说把唐某1砍了。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唐某1去开门,他把菜刀扔在门口过道被警察控制住。捅人的水果刀约20厘米长,单刃,刀刃约十几厘米长,刃宽约2厘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明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另外查明的事实情况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1系城镇居民,生育有两个儿子,即刘某2(2008年8月11日出生)和刘某3(2009年9月27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系刘某1的母亲,生于1964年11月4日。

被害人唐某1受伤后于2019年12月5日至同月15日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071.75元,出院医嘱为出院两周拆除石膏行患肢功能锻炼。

被告人罗x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造成唐某1家门、桌子、床等财产损坏。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刘某2、刘某3的代理人提交的周某1、刘某2、刘某3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的代理人提交唐某1的身份证明、离婚证复印件、唐某1受伤后住院治疗的相关病历及医药费专用收据、财产损坏的照片及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罗x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案二被害人没有过错

关于被告人罗x提出唐某1以欺骗的方式骗取离婚,辩护人提出二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罗x和唐某1于2018年11月协议离婚,现无证据证实唐某1采用欺骗手段与罗x离婚,案发时被害人刘某1也已与前妻离婚,故不能认定二被害人有过错。罗x及辩护人的以上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x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法院认定被告人不存在自首

经查,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和罗x的供述均证实唐某1首次电话报警时罗x还没有持刀捅刺刘某1;《抓获经过》及警察出警视频、唐某1的陈述证实民警到现场敲门表明警察身份后,唐某1开门冲出来躲在警察身后,罗x持菜刀紧随唐某1,被民警当场制服,罗x将菜刀扔在走廊上;现场勘验亦印证了罗x持的菜刀在隔壁邻居家门口。

本院认为,罗x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仍继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系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也不存在犯罪中止

关于辩护人提出罗x致伤唐某1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罗x持刀伤害唐某1,造成唐某1轻伤的结果,系犯罪既遂。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四)被告人也不存在防卫行为

关于辩护人提出罗x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经查,QQ聊天记录证实罗x曾多次扬言要让唐某1付出代价。案发当天罗x携带水果刀到唐某1家,直接用手强行拉开防盗门进入房间,持刀故意伤害他人,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五)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坦白情节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x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变化中的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罗x在与唐某1离婚后,携带水果刀非法进入唐某1住所,当唐某1电话报警后,被告人罗x仍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没有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罗x没有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故本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严惩。

鉴于本案系婚姻关系调整后的纠纷引发,罗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被告人罗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刘某1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

1、丧葬费44857元;

2、被扶养人刘某2的生活费90247.5元(25785元/年×7年÷2),被扶养人刘某3的生活费103140元(25785元/年×8年÷2);

3、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239244.5元。

唐某1受伤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

1、医药费6071.7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计算,住院10天,共计600元;

3、护理费:按120元/天,住院10天,共计1200元;

4、误工费按100元/天,计24天(住院10天,出院后石膏固定患肢14天),共计2400元;

5、财产损失12450元,被告人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22721.7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刘某2和刘某3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无证据证实其系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主张的后续治疗费3万元,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罗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予以没收;

3、被告人罗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刘某2、刘某3因被害人刘某1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39244.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受伤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721.75元(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刘某2、刘某3、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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