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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同债务(婚姻法2020年新规定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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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06 0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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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康

大家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同债务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2020年新规定共同债务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丈夫瞒着妻子私自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如何承担?
  3. 婚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4. 1950婚姻法全文

丈夫瞒着妻子私自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关键是要看两点:一个就是该债务,是否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根据共签共债的原则,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肯定是共同债务。

但是这里面的共同举债指的不单单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比如,一张借条签了夫妻双方的名字,这显然是共同债务。但是假如一张借条上只签署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并没有签字,这就一定不是共同债务吗?我们说也不一定。关键就要看另一方配偶对该债务是否知晓?或者即便不知晓,但是事后知道了以后也没有予以否认或者提出异议,那么这种情况下依然是属于共同债务。

所以这就引出了第二点,就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关键是要看该债务,另一方是否知晓,并且在事后进行了追认?如果知晓或者追认就是共同债务,如果没有知晓或者追认,那要进一步看该债务的用途是什么?是否用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如果是用于了这些也是属于共同债务,否则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一个人将该债务用于赌博,吸毒,或者其他违法事件,那么也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所以你题目当中所说的丈夫隐瞒妻子私自举债,到底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参考上面的这些条件进行核对。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如何承担?

案例:2009年6月,姚某和陈某登记结婚。婚后,陈某辞去工作与姚某前往宁波经商。2012年6月,双方登记离婚,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2年10月,姚某因经营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某某借款30万元。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的银行卡汇入30万元。当日,姚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某催讨数次,姚某均以资金缺少为由,不予归还。

催讨过程中,李某某发现姚某和陈某于2012年离婚。李某某催讨还款期间,姚某还购买了一辆轿车。对此,李某某认为姚某是故意不归还借款,向律师咨询:夫妻离婚后共同生活,一方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分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义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作为例外情形,虽然是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责任。而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本案例中,姚某和陈某虽然早已离婚,但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且李某某和姚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姚某与陈某虽已离婚,双方本不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债务的法律基础。但根据李某某陈述的情况,两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陈某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姚某使用,用以接收所借款项,使李某某误以为姚某和陈某没有离婚。李某某是基于对姚某夫妻的共同信任,才将款项借给姚某,故陈某在本案例中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双方应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

婚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依我之见:婚内借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一一A,如果婚内借款用于赌博或买卖毒品等非法借款的,B,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大额借款或事后另一方也不予追认的,C,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以‘’书面协议‘’约定夫妻各自负责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这几种情形的婚內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案件提问者问‘’婚内借款‘’,从原则意义上讲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婚姻关系内夫或妻一方,或单独为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丶生产和经营活动对外无论大额还小额,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依法都是夫妻共同债务,都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借款违约不能按期偿还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或者单独起诉夫或妻某一人为被告,夫或妻具有连带偿还‘’婚内借款‘’的法律义务。

二,在‘’婚内借款‘’夫或妻共同,或者单独向他人借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以下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婚内夫妻共同债务的:

A,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不承认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民商事约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比如夫或或妻为赌博丶买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婚内借款‘’的,法律不承认这种‘’婚内借款‘’行为的合法性,自然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B,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l8年1月公布实施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背着对方在外借款事后也未经对方追认的,除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二人均同意认可的外,自2018年1月18日起,此种情形‘’婚内借款‘’不属于具有连带责任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此种婚内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C,根据巜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內夫妻可以协商并书面约定夫妻各自处理财产和债务的,如果本案例所述‘’婚內借款‘’的确属于夫妻二人结婚后己事先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了二人各自的财产收入丶对外债务各自处分的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婚内借款‘’,就属于‘’谁借、谁还债‘’而不能株连无责任的另一方。

必须说明的是一一夫妻二人私下约定财产和债务处分的‘’各管各‘’书面协议,依法‘’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是有权起诉‘’婚内(夫或妻一人)借款‘’的夫妻共同连带民事偿债的法律责任的,待夫妻承担连带民事偿债责任后,夫妻二人再依据‘’书面协议‘’再行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1950婚姻法全文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2)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

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

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

第二十一条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

第二十二条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OK,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同债务和婚姻法2020年新规定共同债务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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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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