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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的答复?关于婚姻法的提问

  • 婚姻家庭
  • 2023-09-23 11:47:10
  • 0
  • 康康

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婚姻法的答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婚姻法的提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2. 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3. 离婚后住在一起是事实婚姻吗?
  4. 婚姻里双方的隐私应不应该保留?

“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对于这个问题要看从哪个角度来说?同居关系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虽然之前会说非法同居,但是这个词在现在看来已经是不准确的,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未婚的男女双方同居,那么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既然法律并没有禁止同居,所以同居肯定是允许的,只不过它不是正式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是不受婚姻法的保护的。

所以男女双方如果同居之后发现性格不合,想要分手的话,自行分开即可,不必去法院解除所谓的同居关系,法院对这个也是不受理的,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或者有孩子,那么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这两项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的。

所以我们说法律不保护的指的是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如果是对于其他方面的问题,有的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的。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这个问题,就要看无论是在婚姻期间内,或者是婚前的赠予只是口头上的承诺,还是把房产的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才能给你答复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拥有者,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只要符合财产拥有者的愿望,就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任何人,这是合法的赠送行为,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是在婚前或者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对另一方只是口头承诺,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受赠人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加名,或者是更名确权登记。口头赠予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该房产的确权依然是属于原来主人的。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书面的形式,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依法就可以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这是合法的赠送,哪怕在房产的确权上没有名字,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口头的形式承诺将自己的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更名确权登记,或者是在房产证上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依法也会把它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是合法的。

离婚时,房产更名确权的一方,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绝对的归属权,可以说整个房产是个人财产,跟原来房产主人没有半毛钱关系。在房产证上只是加名,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各占50%的分割权利。

离婚后住在一起是事实婚姻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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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离婚后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详细解析

1、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3、、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三、相关法规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

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3)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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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里双方的隐私应不应该保留?

回复诚邀:婚姻里双方的隐私应不应该保留?其实我个人认为,谈不上应不应该,同样更应该说的是,为了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要允许放纵双方有点神秘感,放宽松懈给自己和对方留下一些神秘的空间,我个人以为也未曾不可。

换言之:又或者能保留些隐私的前提下,我们说:最起码最低程度尽可能保证夫妻间安然无事,同样没必要公开的隐私,最低程度要建立在,不能过于伤害到另一位前提之下也无妨,我们说既然称之为隐私,当然顾明思义就能隐藏起来的允许。没必要公开的隐私,对双方都有百利而无一害!

做人嘛还是难得糊涂点好,人善言行也会善,做人不要刻意的一板一眼,太过认真容易伤筋动骨,有时预留些神秘感会得到夫妻之间安然无恙也应该是情理之中呐!!夫妻之间享受平凡的曰子,也是一种不平凡,珍惜简单的生活乐得消遥自在。

花是浇死的,魚是撑死的,人是气死的!经常自己找气生的人,即小心眼;经常受别人气的人,叫佣人;经常自我生气,也常气别人的人,叫俗人;经常让别人生气,自己却不太生气的人,叫伟人;不论别人怎么气你也能淡然处之,叫高人;从不气别人,自己也不生气,叫真人!总之所以嘛人要拿得起,放得下一切都0K了啦!!

关于关于婚姻法的答复和关于婚姻法的提问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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