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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员违法 婚姻登记员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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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0 14: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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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康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婚姻登记员违法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婚姻登记员违法的知识,包括婚姻登记员违法行为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男女自愿同居是否违法?
  2. 女方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记结婚违法吗
  3. 在体制内工作,有婚外情是否违纪违法,单位领导是否要介入干预?
  4.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男女自愿同居是否违法?

如果题中的“男女自愿同居”是指未婚成年男女自愿同居的话,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是不违法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目前在我国未婚同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似乎未婚同居基本上被社会所接受。虽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但我认为未婚同居,有悖于社会伦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我们这些60后,在学校时就很少跟女同学讲活,当时但凡有一点“想”的念头,都会把自己骂一顿。过去很少有未婚同居的现象(因为家里管得严,社会也不允许),既使有很少的一些人,也是偷偷摸摸地不敢明着来。因为那时是“非法同居”,要被抓,被罚款的。特别是谁家的女孩干这种事,连父母在整个街坊都抬不起头,被人从头骂到脚,臭名远扬。

“非法同居”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然而到了2001年的《婚姻法》和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取消了“非法同居”,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从那时起,“同居”可以说是不违法的了,最多也只是道德意义上的褒贬。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危害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未婚男女自愿同居,法律不会干涉。

纵观现代社会,未婚同居的现状已经普遍到极点。18到25岁那些青年男女,很多都是先同居再说(结不结婚还是个未知数)。年轻人的事,只要是两情相悦,一拍即合,什么都不是事。并且这种同居,绝大多数是以满足性需要为基础的。趁年轻及时行乐,不管男女都是这种想法(不是我说得难听,事实就是这样)。

未婚同居成为时下年轻人的恋爱进程,虽不违法,却有着见不得人的一面。不少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培养和加深感情,可以发现对方更多的优缺点,更是检验性生活是否合谐之道。事实上,许多人打着以上的幌子为理由,玩弄感情罢了。玩够了、腻了、新鲜感过去了,就说你这不好,那不行。要分手的理由充足,由不得你。把给对方的许诺抛得一干二净,只留下一个曾经的美好幻想。事实上,未婚同居能发展到走向婚姻殿堂的少之又少。

2019年10月1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回应有关未婚同居立法时表示:未婚同居在整个社会上还未达成共识,如果法律对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冲击。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而这种未婚同居,你情我愿地在一起生活的行为,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旦出现问题,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更不提倡这种行为。

未婚同居的现状和原因都比较复杂,用法律的形式很难做出统一的规定。但这种道德问题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问题。比如男方玩弄女性,女孩失身、怀孕、人流等等情形,最好都能得到法律上的声援或者帮助,至少也能让女生提高自重,自爱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感。让更多的人知道,未婚同居虽不违法,但也不会合法化!

女方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记结婚违法吗

婚姻关系无效,但婚姻证有效,可能会影响你以后的生活,包括选择对象,工作,财产分割等。

如果你想要取消婚姻,可以到你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提起诉讼。要提供基本文件:身份证,对方的身份证,还有结婚证。如果真是被强迫办理,最好能找证人作证。对方是律师也不怕,按着道理来。还有提醒一件事,不要拖,尽快处理,避免时间久了难以举证。另外提醒一下:如果你的朋友没有去过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你不熟悉,你可以提请法院将他们作为证人,要求他们讲述你办理结婚证那天的情形作为该婚姻为无效婚姻的证据之一。

另外,如果能提供办证那天的不在场证明就更好了。如果还需要更详细的,可以加Q咨询。

在体制内工作,有婚外情是否违纪违法,单位领导是否要介入干预?

身为工作多年的公职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毫无疑问:体制内的工作人员发生婚外情,肯定属于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该给予党政纪处分。为什么这样说呢?

先说一下所谓的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范围。一般地说,所谓的体制内工作人员,是指在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党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编制,工作职责是依法履行公职,管理国家事务;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事业编制,工作职责是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性的专业技术服务。这两类人员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门程序,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发布招考公告,通过统一考试和专门考察等方式,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名义,择优录用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因此,绝大多数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也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担。正因为如此,一般将体制内工作人员称为财政供养人员,当然也是公职人员中的主体部分。更明确地说:这两类人员综合管理的政策依据,公务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事业编制人员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部门规章。

其次,体制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相应的纪律,认真从事本职工作,模范地执行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于国家和社会。这是对每一个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必须指出的是:做为公职人员,如果不遵守党纪国法,放任自己的行为,甚至于违法违纪,情节较轻者,在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被给予党政处分,甚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情节十分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说到底,不论是什么身份,从事什么工作,在党纪国法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

再次,关于婚外情行为的违纪性质及相应的政策规定。所谓的婚外情,是指同其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了性关系。从本质上讲,只要是没有任何强制的情节,完全出于自愿,男女双方之间发生的婚外情(除一方是军人配偶之外),一般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但却无一例外都是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就政策根据而言:1、是党员身份的,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很明显,第一款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处理的根本依据是情节的轻重程度,最重情况下,可以开除党籍。如果其中的一方利用了特定的职权、从属关系,带有一定的胁迫性,则必须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是公务员身份的,则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说到底:婚外情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违纪行为。如果情节很严重,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的,可以开除公职。

3、是事业编制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则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就是说:婚外情这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坏、情节严重时,也会被开除公职。

4、从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实施,对所有的公职人员来说,处理婚外情行为的法律依据,就是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违纪性质依然是违纪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必须开除公职。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在体制内工作,有婚外情是否违纪违法,单位领导是否要介入干预?

毫无疑问:婚外情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道德行为,肯定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只是偷偷摸摸的地下情,在没有男、女双方的配偶或其他人的强力介入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公开地闹腾起来。不论是什么人介入或者大肆抄作,一旦被公开,处于婚外情状态的男、女双方的单位就被迫介入干预,这肯定是单位领导的法定职责。如果闹得动静太大,就成了有轰动效果的职场丑闻,不仅男、女双方的单位必须公开做出反应,就是当地的纪委、监委也应该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在充分地查清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之后,依照上面所引述的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地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从法律政策的角度讲,发生婚外情行为不过是一个普通的违纪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并无本质的不同。但就现实情况而言,如果没有实在迫不得已的原因,无论是男、女双方的单位领导,还是纪委监委,没有人愿意一本正经地去干预、调查或者处理这种不宜放到桌面上公开讨论、还必须搞清楚裤腰带以下的行为情节、更涉及到他人脸面、荣誉、瘾私的骚哄哄的事情。无论是查实查否,都会让男、女双方从此颜面扫地,在他人面前抬不起头来。甚至是在极端情况下,还有可能引发因丢不起人而走上自杀的危险。

因此,对婚外情这类不名誉事情,即使在被迫介入的情况下,一定要尽可能地秘密介入,严格地控制知情人员的范围,以平息事态为主要目标,力求做到慎之又慎,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问题。这一点尤其特别重要。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陈律师之所以会选择这个问题来进行回答,是因为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法的意义。事实上,有很多法律从业者可能都没搞清楚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对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陈律师觉得很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来进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问题,提问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实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且双方的事实婚姻处于连续状态,故该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我们来深入的探讨一下我国到底保不保护事实婚姻?用词准确一些,应该说认不认可事实婚姻?用一句话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认可,刑事上部分认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调整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即以婚姻登记作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条件。传统的婚礼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义,仅仅为一个仪式,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事实婚姻的,法律不再保护,例如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告知只能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双方的财产也不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确实出现了财产混同,按共有财产处理。总而言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婚姻并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执行。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认可事实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认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据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面的重婚就不仅仅保护的是登记婚姻,还包括了部分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虽然该批复后来被废止,但实践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仍然按照此执行。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前婚为登记婚,后婚为事实婚时,法律会追究其重婚罪的责任。至于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登记婚,以及前婚与后婚都为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则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追究,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追究,由于该部分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故陈律师说目前的刑事法律仅仅是部分认可。其实这个问题也比较好理解,如今全国的公安系统是统一联网的,任何一个人进行了登记结婚后,用同样的身份肯定无法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无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势必只能以事实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么重婚罪将形同虚设。重婚罪追究的是行为人明知我国为一夫一妻制度,还恶意违反并破坏该制度,对于这样的行为当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普法最好还是结合案例,这样更加容易让人理解并记住,陈律师就说一个亲自办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当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请大家理解。这个某女的故事还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极品渣男。她比这个渣男大10岁,但她因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这个渣男就对其进行疯狂的追求,而且声称丝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龄大,会爱她一生一世。虽然她动摇过,但还是被渣男的“诚意”所打动,嫁给了渣男。两人结婚了10年,迟迟没有孩子,某女年龄又渐大,怀孕的希望越来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怂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怀孕。某女对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发现门锁被换,进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对外面的她喊话说,家里只让那个小三住,她被直接驱逐了!气愤的某女打电话报警,民警却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离婚,并拿出了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于是民警也没有办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带着自己唯一的从家里甩出来的装有自己个人衣物的箱子离开了这个家。某女找到了陈律师,希望寻求帮助,但经过陈律师的仔细咨询,发现某女虽然和这个渣男结婚了10年,但居然没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其分割!两套房与两辆车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没有工作!全靠某女一个人的工作养家,渣男最为值钱的就是某个网游的账户,据说光装备就花了近50万的人民币!经过这么仔细分析,某女如果起诉渣男离婚,有可能还得给渣男倒过来分割她的钱,得不偿失!而且某女主要还不是想要钱,就是想出口恶气!为了实现某女的目的,陈律师经过通盘考虑,认为走离婚诉讼不见得有好处,也难以实现出气的目的,但可以想办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规定,仅仅是同居生活还不够定罪,还需满足以夫妻名义这个条件!而要举证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经过陈律师的询问与调查,发现这个小三确实怀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毕竟是件丢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结婚。而渣男不知道哪来的自信,居然连与某女的离婚官司都赖得打,认为直接把某女扫地出门即可,说明其是个十足的法盲!于是陈律师大胆推断,这个渣男既然没法和其小三领证结婚,必然要通过举办婚礼的方式来满足这个小三的要求!于是陈律师让某女发动所有同情她的双方共同的朋友,为其打探渣男的一举一动。果然,时隔不久,渣男举办了其与小三的婚礼,陈律师立刻与某女前往婚礼现场取证,一顿拍照后就去公安局报案,举报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报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将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声称完全不认识某女,说这个某女是在诬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认为某女都证明不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吗?这个渣男也确实够极品够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时间托人找到了某女,说要多少钱都可以,条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达成谅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们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现在你们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关于婚姻登记员违法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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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5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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