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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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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3 18: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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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和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的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先秦婚姻法特点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3. 2001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的特点
  4.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什么制度含义法律特征

先秦婚姻法特点

媵妾婚,先秦时期婚姻制度的一种特点。古代贵族实行的一种以媵妾随嫁的多妻制婚姻,相传盛行于春秋战国时期。

周代,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夫人,女方须以侄(兄弟之女)娣(妹妹)随嫁,同时还须从另两个与女方同姓之国各请一位女子陪嫁,亦各以侄、娣相从,一共九人,只有夫人处于正妻地位,其余都属于贵妾。媵,相送,引申指陪嫁。诸侯和正妻如亡故或被休径,不可再娶,应由众妾中依次递补,此种制度称为媵妾或媵婚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未对本条作实质性修改。

一、协议离婚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由于婚姻关系当事人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也不大相同。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在50年的实践中,由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因此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首先考虑的途径。

2001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的特点

重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鲜明地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婚姻法是道德伦理性很强的法律。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同时,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意义,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

为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包二奶”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规定,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

充实了离婚制度的内容,维护了健康的家庭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关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这就能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婚姻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如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的设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什么制度含义法律特征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1)地位不同。新《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而旧《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只是法定财产制的附属和补充。(2)种类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约定财产归共同所有;三是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而旧《婚姻法》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夫妻约定财产模式,约定的范围和种类由夫妻双方自由确定,这种模式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以及防止夫妻之间签订不平等条款极为不(3)效力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对有约定效力做出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对外效力(即第三人的效力)视情而定。如果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产生对抗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不产生对抗力。而旧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经约定的效力不作任何规定,以致在理论罚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各执一端,各有理解的不利后果。(4)方式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旧《婚姻法》对约定的方式没有作出规定,任由当事人自由选定。(5)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约定内容以及约定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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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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