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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婚姻法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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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8 1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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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典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婚姻法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婚姻法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为什么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借钱,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3.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4. 丈夫借高利贷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为什么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借钱,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应该问的是,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问题。

这个律师的说法不正确,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如何规定?

最新颁布的婚姻法补充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如下规定:

1、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为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为个人债务,债权人有异议须证明。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分情况而言:

1、若对外借款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2、若借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款的,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一看该债务是否具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二是看该债务数额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二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简单地说:借债时双方同意,还款应有共同负担;如一方不知情,借款用在个人时,对方尚不知情,有个人偿还债务;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改善、孩子上学、购买贵重物品等均是共同债务。所以说,债务是有尺度的,不是只要是夫妻时落下的债务,都要双方共同还的。不知对否,大家共同探讨!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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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高利贷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依我之见:肯定的说如果‘’夫‘’所借高利贷是合法的话,依法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

为什么夫借合法的高利贷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也必须是共同债务。这是基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的制定的法律规则,现实生活也告诉我们夫妻之间,无论一方多有才能,多能赚钱丶其发财赚的钱,依法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都是夫妻平等的共同财产,一旦夫妻离婚在处分财产时法律规定的处分原则是‘’男女平等丶均分财产‘’。同样的道理,‘’夫‘’为了家庭正常的生活丶履行法定义务丶为生产经营活动对外所借合法的高利贷所产生的债务,依法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那么,什么是合法的高利贷?至于说到‘’夫借高利贷‘’,这里的‘’高利贷‘’,也要分清是超过国家承认标准的高利贷,比如超过国家银行规定利率36%以上的的高利贷,其所超部分的利息国家依法不承认丶不保护,这部分不属合法债务,也自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里的高利贷的利率是银行标准以上的24%以下,国家承认的合法利息部分就应该算是合法债务,自然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了。

三,那么,什么又是非法高利贷呢?如果‘’夫‘’所借高利贷,放贷者是赌场丶妓院、贩毒丶传销组织等非法活动的组织者所借并用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这种高利贷与借款人之间的行为是国家严厉打击,依法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自然,这种‘’夫‘’所借的高利贷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文章分享结束,婚姻法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和婚姻法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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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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