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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的存款被母亲取走 银行违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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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18 14:31:39
  • 通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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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作为法定人冒领儿子的银行存款,而银行又不顾存单上的特别条款放款。8月10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中学生状告新郑某银行违约存单附加条款让母亲取走存

母亲作为法定人冒领儿子的银行存款,而银行又不顾存单上的特别条款放款。8月10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中学生状告新郑某银行违约存单附加条款让母亲取走存款的诉讼案件。

  2000年,高某与妻子王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儿子随高某生活,因其长期在外做生意,不能给儿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他在某银行以儿子的名义存了五万元存款作为儿子日后的生活费,并将儿子变更给前妻抚养。高某害怕这一笔存款日后被他人挪用,于是,他与某银行约定取款时除其它应该出示的手续外,还特别约定必须持法院证明方可取款,这一约定经当时承办法官请示领导后得以认可,并在某银行存单上明确注明。随后,高某的儿子拿着法院证明到银行支取了两万元生活费。

  2004年7月的一天,高某的儿子因急需交学费,在他拿着存单及法院证明去某银行领取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此款已被其母亲取走。高某的儿子要求某银行支付30000元存款及利息,而银行认为:王某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儿子同其协商取消附加条款,并持王某的户口本及她本人身份证向银行申请挂失,后又将该款取走。银行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不成,高某的儿子把某银行告上了法庭。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之子于2002年在被告某银行存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存单一份,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在存单上约定“取款时凭法院证明”特别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原告之母王某在被告处取款时并未出示法院证明手续,而被告在原、被告双方附加条款未成就的情况下即让他人将该款取走,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存款,被告在该行为中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存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

  评说

  这是一件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高某以儿子的名义将五万元存入某银行,并特别约定在取款时除其它应该出示的手续外,还必须持有法院证明方可取款,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他人在取款后挪用。对此银行方也予以承认,并把该附加条款明确注明在出具的存单上,由此说银行对此条款订立的目的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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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8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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