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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杨某诈骗13万成功取保候审,后判缓刑,附: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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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37:18
  •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由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具有7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为获取他人财物谎称可以拿到所在单位开远市xxx开发公司开发的开远市某工程,骗取被害人梁某、毛某每人五万元,共计十万元人民币,后为取得梁某、毛某的信任,将公司的工程图纸从单位拿出复印后交梁某找来的林某做工程预算,并以该工程需要缴纳挂靠费为由骗取林某所在施工队挂靠费3万元,两次合计诈骗金额达13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云南省当年办理诈骗案件“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依照我国刑法266条之规定,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案情重大,在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认真分析案情后积极介入并成功取保候审,后本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告人家属预期更好的判决结果。

办案思路及心得

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小,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并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陪了所有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等诸多情节,对被告人杨某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其所处刑期符合关于适用缓刑的有关规定,并且从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还有“取保候审决定书”均可以均可以看出对被告人杨某已经没有拘押的必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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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附: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更深刻了解。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案件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的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的整个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量刑时参考。

一、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小,恳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由于输了钱急于把输了的钱赢回来一时心急,才想到要弄点钱去“帮本”,在公诉机关的证据“收条”中也明确写明“如工程7月31日前未动工,全额退款”,也就是说,被告人杨某虽然虚构事实,骗取了钱财,但对该钱款只是想暂时的占有,等到有了钱马上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杨某也理所当然的认为只要到七月份把钱悉数还给梁辉就可以了,只是后来还是把钱输了自己没有钱才没还给被害人。所以被告人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是暂时的,主观恶性小,恳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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